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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提示第3号:离职交接
时间:2018/7/13 15:22:24    来源:公众号《北京劳动仲裁圈》    |       
  本文首发于公众号《北京劳动仲裁圈》
  不管是劳动者个人申请离职还是单位辞退,双方往往要进行工作交接。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有足够的动机在离职过程中设置陷阱。用人单位利用离职交接规避责任就需要引起劳动者格外注意。
用人单位利用离职交接规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诱导劳动者将离职原因表述为个人原因,规避支付离职补偿或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二、诱导劳动者在交接文件中写入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其他内容。

  例一:在笔者代理的(2017)京0108民初28439号案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将张某辞退,用人单位以张某在《离职证明》和《申明》上签字作为发放离职工资的前提条件,而《离职证明》和《申明》上分别载有双方“无任何劳动及经济纠纷”、“本人与公司无任何经济劳动纠纷”,张某被迫签字后领取工资。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张某在上述文件上签字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例二:在笔者代理的(2015)朝民初字第65524号案中,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陈女士在《员工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且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对其具有约定束力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员工离职手续表》由用人单位提供,载明:“本人声明:我确认离职手续已经全部完成,从此本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劳资纠纷,并承诺遵守职业操守,保守公司机密,对于未交接完毕的工作随时配合其完成”。

  所以,劳动者离职时应当仔细阅读各离职文件。当离职文件载有上述类似内容时,建议劳动者不要签字,否则会给后续的劳动仲裁和诉讼造成无法补救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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