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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超出劳动合同时间,不给加班费
时间:2019/11/18 17:12:43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网    |       

我跟《北京世纪晨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是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合同上没有说超过时间给多少钱加班费,幼儿园负责人说工作时间是早上7:30—17:30,一天工作时间就是10个小时。不合适就让我提出离职,我说不愿意自动离职。 今天我去天坛医院看病,大夫给我开了3天病假。我向单位领导申请休病假,领导不给批复。按照旷工处理

  你好!你咨询的是加班问题。公司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属于加班。《劳动法》第44条规定,平时加班的,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费;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加班费。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主张加班费的,应当提供存在加班的初步证据。从北京目前的司法实务看,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相关加班费证据而败诉的比例较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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