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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仲裁2019年案例八:营私舞弊利益输送被裁决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时间:2020/4/30 11:53:26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网    |       
案情简介:温某于2017年4月5日入职某网络技术公司,担任某直播平台的运营专员,双方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温某的月工资为12000元。2018年1月初,温某从网络技术公司离职。2018年2月,网络技术公司内审部门通过调查发现,在职期间温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申报私自批准亲属在网络技术公司直播平台上设立并运营公会,违规在公司后台系统进行操作,擅自删除平台潜力主播60余名,从而达到将上述潜力主播转移至其亲属运营的公会名下,为该公会牟利的目的。温某的上述行为导致网络技术公司需要为此额外支出被转移主播的底薪及多支出30%的分成比例,给网络技术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在调查中,温某承认其亲属利用网络技术公司直播平台获利40余万元,并与自己进行利益分成等。2018年3月,网络技术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温某赔偿经济损失26万余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温某在明知网络技术公司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便利,营私舞弊,对其亲属进行利益输送,给网络技术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故综合温某的工资标准、工作期限、工作期间获取的劳动报酬、在调查中的自认及行业特点等因素,酌定温某向网络技术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

评析: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须赔偿。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条中亦规定,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温某虽已离职,但其在职期间,在明知网络技术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违背基本职业操守,利用其职务便利,营私舞弊,对其亲属进行利益输送,在网络技术公司能证明存在重大损害的情形下,温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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