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网
Labor arbitration Lawyer of Beijing
专业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二十三年 全流程代理 免您后顾之忧 更多实务信息请扫描右侧公众号
Labor arbitration Lawyer of Beijing
专业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二十三年 全流程代理 免您后顾之忧 更多实务信息请扫描右侧公众号

仲裁指引第三号: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仲裁申请人在一定期间内不申请劳动仲裁就丧失劳动仲裁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督促仲裁申请人早日主张劳动权益。该制度对劳动仲裁双方均有重大影响。
1、普通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普通仲裁时效。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工伤医疗费也适用普通仲裁时效。
2、仲裁时效的中断: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特殊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特殊仲裁时效适用于主张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