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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指南九: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按要求办理交接,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时间:2014/11/8 11:01:22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网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照此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工作交接支付。劳动者如果不办工作交接,会影响到劳动者取得经济补偿。除此之外,法律并未作其他规定来制约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由于法律制约太少,实践中经常出现因劳动者不交接或交接不充分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问题。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笔者认为,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不是同时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项义务,则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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