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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猛2023年11月27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其劳动仲裁案。
时间:2024/2/9 18:37:02    来源: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网    |       
  赵×猛2022年9月11日与北京鸿创励治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股东张鸿持股100%)签订《试用期员工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间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3月12日,试用期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工作部门是工程技术部,具体岗位是后端开发。
  股东张鸿另实控公司两家:北京智博厚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张鸿持股90%,股东陈波持股10%),北京众鑫宏宇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张鸿持股50%,股东于宏生持股50%)。上述三家关联企业人员在一起办公,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六号院110号楼101单元。  
  赵×猛月基本工资5000元,自然月计薪;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发现金,2023年5月1日起分银行转账和现金两部分发放,发放时间大约在每月15日。工资发放主体为北京智博厚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另,北京智博厚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2023年5月份至2023年10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
  《试用期员工合同》在2023年3月12日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赵×猛仍继续在原工作地点、原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动。赵×猛2023年11月25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北京智博厚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当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赵×猛最后工作日期为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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