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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指南十六:用人单位的特定人员主张双倍工资问题
时间:2014/12/2 17:26:46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网    |       

    一、法定代表人主张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按照《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其与公司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北京的劳动仲裁、诉讼的司法实践认为: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高管人员主张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北京劳动仲裁、法院等实务部门的意见是: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三、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主张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北京劳动仲裁、法院等实务部门的意见是: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综上,鉴于高管人员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管理职权不同于一般职工,用人单位与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劳动合同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建议用人单位与高管人员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签订并保管好书面劳动合同,防止高管人员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在之后的劳动仲裁、诉讼程序中,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时造成用人单位的被动应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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