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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参保单位申领生育津贴与信息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要求和标准
按照《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5号),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和标准如下:
一、申报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1、4、5、7;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2、4、5、7。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材料中的4、6、7,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参保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5、7。
5.参保单位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材料8,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9;
三、提交材料应符合以下标准:
1.因分娩或引流产在中国大陆就医的,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分娩类诊断证明书应明确注明是否采用产钳、胎吸、剖宫等方式助产。引流产类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妊娠周数和引流产日期。
2.因分娩或引流产在境外就医的,所提供的为非中文申领材料的,应由申领人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译文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应明确体现原有子女与现孕子女的次序,是否符合晚育条件。
4.分娩人员无法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按照正常产假天数申领生育津贴。
5.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材料不符合要求,并导致无法确定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应由出具材料的单位负责更正或重新出具。
四、生育津贴受理与核准:
社保经(代)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见附件4)并签字盖章后与其它材料返还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返还参保单位申报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复审。复审通过的,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见附件5)由复审人签字盖章。复审不通过的,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由复审人员签字盖章后返还参保单位。
本规定自2015年12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