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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级工伤的保险待遇
时间:2022/10/25 7:58:18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网    |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的90%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410元;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低于伤残津贴标准);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一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自2016年1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6、工伤医疗费用:职工工伤医疗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跨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限额内凭据报销相结合,其中住宿费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为每人每天50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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