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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指南七:劳动者未依法提前30天离职的,是否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时间:2014/10/24 18:27:20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网    |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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